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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內線交易 從公司治理做起

發布時間:民國105年12月23日

專家建言 須強化內控制度杜絕不法 避免擾亂資本市場 確保投資信心
【經濟日報 第A15版╱座談會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
 
  經濟日報舉辦了「強化公司治理及防制內線交易座談會」,由本報內容長暨總編輯于趾琴主持,並邀請到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武永生、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董事長暨總裁朱竹元、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心悌、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以及投保中心法律服務處處長林俊宏,一同對企業及市場提出具體建言,透過強化公司治理的制度與運作,可落實防範內線交易,確保證券市場投資信心。
 
  內線交易會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武永生教授呼籲:「內線交易的防制是提昇國家競爭力的重大課題。」出席本座談會的學者專家們一致贊同,有效防制內線交易的進行,才能保障投資並健全發展經濟。
 
  除了法制面的完善有助於防制內線交易,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也是必要措施。
 
  林俊宏處長指出,事前教育宣導、事後責任追究和平時教育訓練是最基礎、可行的作法。雖然很老套,但如果仔細落實,讓公司員工、董事監察人清楚知道內線交易的成立要件及嚴重性,消除僥倖心理,才能解決不必要的不法情事。
 
  張心悌教授說,會有內線交易,涉及整個企業文化的問題,首先企業必須從上而下重視這件事,高層可提供適當的教育訓練,訓練範圍甚至包含內部人的親屬等等。
 
  而公司法遵或內稽人員,在碰到重大交易時,要一再提醒關於內線交易的嚴重性,若是公司內部人或員工在交易時有疑慮,最好多詢問專業法律人員的建議。
 
  朱竹元董事長也表示,資訊充分揭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企業對重大消息的界定應十分慎重;重大訊息發布如果足以影響股價、內部人聽了很可能會心動而去交易證券,就宜認定為重大消息,企業內部最好從嚴認定,且從早將訊息揭露,以避免在這過程中,遭有心人士輾轉傳送消息,致發生內線交易。
 
  台灣過去對法遵人員的重視有限,林志潔副院長說,近期幾個內線交易遭到重罰的案例,讓大家了解,企業聘用或咨詢法遵人員相當必要,在平時負擔法遵成本,可免除後續誤觸法令可能付出的昂貴代價。若台灣企業要打國際盃,法遵成本更是再多也不為過。
 
 
銘傳財金法律系教授
武永生 總合事實 認定重大消息
【經濟日報 第A15版╱座談會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每年公布世界競爭力排名調查,武永生指出,十多年前,台灣經濟情勢表現不錯,卻因關於內線交易評比分數低,國家整體排名即受影響;顯見內線交易與公司治理確實是我國亟待改善的課題,期盼各上市櫃企業與市場專業人士能發揮自律,配合監理機構強化執法,更積極地防制內線交易。
 
  企業間的重大併購案往往牽動市場,若涉及內線交易,重大消息將是法院訴訟攻防重點。武永生指出,併購案過程往往歷經數個階段,而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如何認定,成為實務案件走向的關鍵。而每個案件涉及層面、人別、背景甚至產業不同,「重大消息」的判斷聚焦都不同,因此不宜絕對依賴具體事件的認定標準,否則會造成有些案例執法過強、有些又輕放的失衡結果。實務上對「重大消息明確時點」的判斷,專注於特定事件的評估,輕忽於環繞該案的其他事證,形成過於窄化與僵化的認定結果,結果可能顧此失彼,導致裁判無法彈性對應於個案總合事實的差異性。

 
  武永生建議,美國在全球內線交易規範的判決一向具有指標意義,可參考其以個案「重大性」為判斷核心的做法。舉例來說,對於確定的事實,從合理投資人角度來看,以是否影響投資決定、影響股價等作為標準;對於不確定事實,則以影響程度、發生的可能性來綜合分析。雖然沒有確定、具體的標準,但法官會依個案需要,仔細檢視個案中每個事實,以馬賽克拼圖的工匠精神,最終做出精準的判斷。
 
  武永生直指,內線交易侵害蘊藏於重大消息的財產權,嚴重破壞害證券市場的健全性。我國內線交易成罪率有待提升、法院判決時間較長,可能導致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高於犯罪成本之誤認,市場上鋌而走險的行為自然屢見不鮮,真要遏止內線交易,除了企業本身觀念要正確、建立良好內控制度,行政法制及司法效率也要精進,才能相輔相成。
 
 
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董事長
朱竹元 傳遞觀念 落實教育訓練
【經濟日報 第A15版╱座談會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
 
  對於內線交易的防範,朱竹元認為有兩個重點,首先必須注意是「事」,即什麼是重大消息?;另外就是「誰」,哪些人有機會去涉及內線交易。企業對重大消息允應從嚴認定、從早揭露,以降低內線交易的發生。
 
  朱竹元認為,資訊充分揭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企業對重大消息的界定應十分慎重;重大訊息發布如果足以影響股價、內部人聽了很可能會心動而去交易證券,就宜認定為重大消息,企業內部最好從嚴認定,且從早將訊息揭露,以避免在這過程中,遭有心人士輾轉傳送消息,致發生內線交易。
 
  企業都應落實法規的遵循,朱竹元表示,不能只強調金融業的法遵,而是要普及到所有參與資本市場的企業,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公司治理,達到市場監理的目的。另外以往對上市櫃公司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規或其他不法的行為,主管機關及監理單位都僅能將公司上市櫃股票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甚至下市櫃,而損及其他無辜投資人之權益,因此,建議法律可明定有內線交易或特定不法行為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行為人,得解除其職務或予以重罰。
 
  朱竹元說,現行上市櫃公司應行公開的重大訊息至多且繁,企業自身對於可能涉及內線交易的重大訊息必須跟其他的訊息做區分,並應慎重管理,且提醒內部人及員工避免在消息公布前後的法規限制期間內進行交易。
 
  企業寧可於平時與事前謹慎小心,也不要事後內線交易的疑慮上身。
 
  最後,朱竹元認為,許多公司固有做教育訓練,但要真正做到有效「傳達」才是重點,否則台灣內線交易依然會層出不窮。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張心悌 強化法遵 形塑企業文化
【經濟日報 第A15版╱座談會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
 
  張心悌認為,要遏阻內線交易,除了企業必須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與風氣,內控法遵的完善,也能夠減少內部犯罪的可能性。
 
  張心悌說,會有內線交易,涉及整個企業文化的問題,首先企業必須從上而下重視這件事,高層可提供適當的教育訓練,訓練範圍甚至包含內部人的親屬等等;而公司法遵或內稽人員,在碰到重大交易時,要一再提醒關於內線交易的嚴重性,若是公司內部人或員工在交易時有疑慮,最好多詢問專業法律人員的建議。
 
  另外,公司內部人從事內線交易,經刑事起訴或投保中心提出民事損害求償,目前還沒看過公司向從事內線交易之內部人主張因其違反受託義務而起訴請求賠償公司因此所產生的損害,包括商譽等。但張心悌認為,「宣示」很重要,若企業能夠讓內部人明白,不只投資人會對從事內線交易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公司也會對違反受託義務的內部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勢必也會增加內部人的警覺性。
 
  第三,若公司有重大訊息待宣布,可選擇暫停交易,讓市場有吸收消息的時間,也不會使公司內部人員處於資訊優勢,有效避免內部交易的可能性。
 
  內線交易刑事究責過程冗長、構成要件又嚴格,張心悌表示,目前我國內線交易定罪率不高,光犯罪所得之認定就相當耗時,若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未來能設立商事專業法院或法庭,應能增加審判速度,並減少相關之時間與金錢成本。
 
  張心悌認為,美國現行經濟犯罪可用經濟手段解決,未必一定要坐牢,但要大幅調整法規,需有合宜的配套措施,必須就銀行法、證交法等財經法一併討論處理,且可考慮擴大檢察官認罪協商之彈性作為訴追究責之手段。
 
 
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
林志潔 賞罰分明 訂定量刑準則
【經濟日報 第A15版╱座談會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
 
  林志潔表示,要為「台股是內線交易的天堂」喊冤,其實美國也有很多內線交易案件,只是約九成的案件都經由行政裁罰或認罪協商等途徑處理掉了。而在台灣內線交易屬重大刑事案件,故大部份的案件都會進入法院體系審理,讓社會上誤認為有很多的內線交易案件存在。此外,美國法上對內線交易重大消息的成立並非以列舉事項為之,掛一漏萬,而是以重大消息的性質不同,給予不同判斷標準。對固定消息,比如公司的財務狀況或董事異動,是以是否影響投資人意願作為標準,而對於變動中的消息,如公司對其他公司的併購,則是以消息的信度和效度高低作為判斷。

 
  目前我國司法界在推動「量刑資訊系統」比較像「量刑行情表」,就是把過去相關類型的判決,依攸關量刑因子歸類後之刑期統計資料。
 
  林志潔認為,除「量刑資訊系統」外,台灣亦可參考美國的量刑準則或台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之精神訂定有關內線交易案件之司法量刑準則,使類似案件有一致之量刑考量。而「量刑準則」是前置的,可以預先給予判刑指引,而「量刑資訊系統」則是讓法官知道過去類似案例判決裁罰金額為多少,或是判決結果是什麼,較不會使類似案件,因法官的個人主觀見解而產生不同結果,兩者可相輔相成。
 
  而量刑準則可對於願意法令遵循、防制證券犯罪的公司給予優惠,反之則給予嚴懲,「胡蘿蔔與棒子並用」,使公司能有盡力防免不法行為的誘因。在美國,公司是否認真進行公司治理、做好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是會直接影響未來發生案件時行政與刑事裁罰輕重的考量因素,是以公司無不盡力為之。
 
 
投保中心法律服務處處長
林俊宏 劃定紅線 設糾舉查核制
【經濟日報 第A15版╱座談會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
 
  防制內線交易不單從健全法制面做起,強化公司治理更是根本之道。林俊宏表示,內控制度中,除了宣導教育,應建立糾舉查核制度,才能杜絕有心人士的僥倖心理。
 
  防範內線交易不只是台灣,也是全球的課題,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已將防範內線交易的作為是為良好公司治理的一環,將內線交易防範的成效列為公司治理品質的重要指標,而建立內控制度便是非常關鍵的重點。
 
  林俊宏指出,落實內控可以有效防止內線交易的消息傳遞、降低發生可能性,並遏阻員工的僥倖心理,但內控制度確實有其極限,因為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人員本來就會知道內線消息,因此最常見、老套的做法還是平時教育訓練、事前交易宣導、事後責任追究的部分。
 
  林俊宏表示,對於董監事、經理人等可能獲悉消息的員工,必須讓他們明確了解違法的嚴重性跟構成要件,並舉例實務案件,避免員工誤踩紅線。
 
  第二、是相關單位的責任落實,除了公司內部要建立檢舉查核制度,讓獨立董事發揮功能,外部的檢調、證交所、櫃買中心或是監理機關也都積極履行職責;以投保中心為例,只要刑事一啟動、投保中心就會透過民事責任跟上究責。
 
  林俊宏說明,內線交易除了要面對刑事責任,也必須負擔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且民事庭需要的證據強度較刑事庭寬鬆些,陸續有案例是刑事判定無罪,但民事法院有不同看法而求償成功的案例;另外,只要刑事定罪,民事責任幾乎都會成立,若能讓可能接觸內線消息的人都獲知背後的法律責任,多少能產生嚇阻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