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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公司法 金管會挺股東行動主義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02月10日

建議經部維持強制「累積投票制」、實行「董事提名制」 有助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
【經濟日報 第A14版╱金融 記者韓化宇╱台北報導 】
 
  為促進股東行動主義,金管會向正在翻修公司法的經濟部提兩大建議,包括維持現行強制公司採「累積投票制」規定,以及強制公司實行「董事提名制」。這兩項建議若能落實,有助大幅提高股權相對較少的股東,取得公司董事席位的能力。
 
   公司法修正內容涉及上市櫃公司管理,像是董事選任方式的改變,關係到台灣公司治理制度的設計,能否更臻完善。
 
   金管會政策立場是,在制度上給予小股東更多參與公司治理機會,因此藉經濟部翻修公司法機會,提出「董事選舉採提名制搭配累積投票制」的建議,助持股較少的的股東,可以團結力量取得董事席位,讓董事會組成更多元。
 
   首先,金管會透過集保公司向經濟部建議,修正公司法第192條,強制所有公司採董事提名制。
 
   官員指出,目前只有少數規模較大的上市櫃公司採董事提名制,多數公司董事產生方式,是股東出席股東會時,填寫所支持的董事名字,得票數多者當選董事。
 
   若採提名制,公司董事會及持股1%以上的股東有權提名董事候選人,並在股東會前公布候選人的學經歷及政見等,給所有股東參考。
 
   而在董事選舉制度上,金管會建議經濟部,維持公司法第198條強制採累積投票制規定,不要改為讓公司自選採累積投票制或全額連記法。
 
   金管會官員舉例說明累積投票制的過程,假設公司要選二席董事,某股東持有1股,則他有「1乘以應選席次2」個投票權,並可將這兩個投票權全部投給同一候選人。但全額連記法不得集中選舉一人,因此擁有相對多數股權的大股東就可全數拿走董監事席次。
 
   強制董事選舉採提名制,再搭配累積投票制,易產生一種結果:持股較少者先掌握公司1%股權,提名一席董事,選舉時再集中火力投票搶下席次,避免公司派運用全額連記法「贏者全拿」,掌握所有董事席次。
 
   官員強調,股東行動主義是近年先進國家的趨勢。而且,金管會已決定明年起,所有上市櫃公司要實行電子投票,若不採董事提名制,未出席股東會的股東,該如何知道要投給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