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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電子投票 你該知道的事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03月04日

【聯合晚報 第B2版╱投資情報 本報訊 】
 
  方先生是上班族,收入相當穩定,也將存款投入股市,為瞭解公司營運展望,今年想要出席一些公司的股東會,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然而方先生發現多家公司股東會,集中在同一天舉行,有些則是開會地點太遠,但仍想投票表答自己的意願,聽聞電子投票制度已上路,針對股東會議案,不用出席也可以參與表決,方先生想要知道有那些公司適用電子投票及相關的權益為何?
 
   投保中心表示,因應國內股東會過於集中的狀況,加上國際化、科技化的腳步,對於增加股東行使投票權的管道、鼓勵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需求日益升高,主管機關乃自2012年起強制部分資本額較大及股東人數較多的大型上市櫃公司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並規定自2018年起,全體的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須強制採電子投票,讓股東多一個行使表決權的方式。
 
   投保中心指出,在公司採行電子投票方式辦理股東會議決事項,且股東也利用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於股東會開會兩日前完成。而已進行電子投票且確定不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對於原議案之修正案或依法提起之臨時動議,依公司法規定一律視為棄權,無法另外為贊成或反對的意思表示。
 
   因此,如果股東進行電子投票後仍決定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則亦應於股東會開會兩日前,於電子通訊投票平台上撤銷其電子投票後,就可以於股東會中對原議案或其修正案,及依法提起之臨時動議參與表決,然在未撤銷電子投票而親自出席的情況下,則僅能針對臨時動議案部分參與表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在股東會遇有董監事改選或補選議案時,往往因為沒有候選人名單,導致採行電子投票的投資人,只好對選任董監事議案投棄權票,因此為降低股東投票的廢票率,經濟部已將電子投票需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列於公司法修正草案中,且金管會也洽請證交所、櫃買中心規範自105年起,針對新掛牌上市櫃的公司,應搭配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以便利股東行使投票權。
 
   股東會是股東行使權利之重要管道,股東除可就股東會議案進行討論、表決外,並可與發行公司進行雙向溝通,因此,如果方先生受限環境或其他因素考量而未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時,除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外,亦可多加利用電子投票方式就相關議案表達意見,同時也免去舟車勞頓之累,輕鬆行使股東權利。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