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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如何在股東會提案?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04月01日

【聯合晚報 第B2版╱投資情報 本報訊 】
 
  莊先生經朋友介紹推薦看好A生技公司產品發展潛力,分批買進A公司股票,累積持股已達A公司股分逾1%。惟近兩年來發現A公司營運狀況並未步上軌道,產品研發進度也不佳,但該公司董監事每年依章程規定仍領取高額的薪資報酬,莊先生覺得並不合理,想向公司提案修正章程有關董監酬金相關規定,想知道相關規定、程序為何?有無其他應注意事項?
 
   投保中心指出,上市櫃公司股東會,依規定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紙本給股東。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則應於股東常會開會21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將檔案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
 
   若持股未達一千股之股東,股東會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若有需要或想要出席股東會,可以向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申請補發。因此,投資人可由股東會通知書所載之召集事由中獲悉該次擬討論何項議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得進一步相關資訊,藉以判斷是否親自出席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不論股東持有的股票為普通股或特別股,只要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法得利用「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一項」議案,議案字數在「300字」以內,於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受理期間內送達受理處所,否則該項提案將不被列入議案。
 
   此外,提案的股東需「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公司在收到股東提案後,必須在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召開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符合規定的議案即列入開會通知,而對於未被列入的提案,董事會則應於股東會上說明未列入的理由。至於未依相關規定受理及處理股東所提議案者,該公司負責人依法將遭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中心提醒莊先生,若想就A公司有關董監事報酬章程規定提出修正案,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公司今年度股東常會公告,依照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記載內容,在指定受理期間內將提案內容寄至受理處所,即可完成提案。一旦該項提案經審查後被列入當次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內,則莊先生依規定就必須親自出席及參與當次股東會討論,如因時間或交通等因素無法親自出席時,也必須事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若A公司董事會違法剝奪投資人莊先生提案之權限,解釋上即屬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如遇有此情形,莊先生可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檢舉公司違法剝奪股東提案的情形,藉此嚇阻公司董事會違法亂紀的行為,也可避免公司董事會利用各式各樣的手段來妨礙股東行使提案權,阻擾股東行動主義的實踐。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http://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