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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獨董 金管會限最多再兼3家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09月20日

【工商時報 第A3版╱財經要聞 彭禎伶、魏喬怡 】
 
  金管會19日備查最新的金控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確定金控公司獨立董事除應具備專業知識、持股及兼職應予以限制外,明定獨董不宜同時擔任超過4家上市櫃公司董事、獨董或監察人;若同時兼任金控子公司獨董,與金控合計為一家,再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董合計不得逾3家。
 
  另外,比照證期局的規定,金控公司提名的獨董候選人,若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董達三屆者,公司若要再度提名,必須同時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董的理由,且要在股東會向股東說明此理由。
 
  金管會表示,金控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雖是自律性質,但金融業一向是較高的標準,各公司應該都會盡可能遵守,強化公司治理。
 
  這次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也要求金控公司股東會若採電子投票,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來選舉董事、監察人,避免提出臨時動議或原議案修正;同時此次也明確要求法人股東當選董監後,指派的法人代表,也要符合公司需要的專業資格,且不宜任意改派。
 
  官員表示,意思就是法人代表也要有一定的專業性,不是一般人就可出任金控董監的法代。
 
  公司在股東會提名董監人選時,要對其資格條件及兼職限制等進行審查,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如果要求曾任職金融專業的年期或資格,就不要任意用「其他足以證明其專業」的方式來審查,例如曾任一般公司負責人三年來取代金融任職年限的要求。
 
  第三大重點即董事會中,若是公司經理人兼任董事,「比率不宜過高」,但多少比率是過高?金管會也沒有明確界定,只強調董事會成員應多元性,至少7人以上的適當董事席位中,應考慮性別、年齡、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多元性,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等專業。
 
  這次明確限制獨董兼任家數,如已擔任A金控獨董,若要再去擔任其他上市櫃公司獨董,則最多只能再3家,也就是1+3的概念,但若只是擔任金控100%持有的子公司,即一般公開發行公司獨董,金控的子公司都視為1家,如同時擔任國泰人壽、國泰世紀產險與國泰世華銀獨董,就視為1家,最多只能再兼任2家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