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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人入法 副總以上檢舉案 須報監察人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12月04日

金管會訂7要項,並要求設專責法遵主管、單位調查
【工商時報 第A9版╱金融稅務 魏喬怡 】
 
  眾所矚目的金融「吹哨人」保護條款草案出爐!金管會將要求所有金控及銀行都必須在法遵單位下設立吹哨人保護制度,負責受理檢舉案件及調查,相關條文預計在下周四(7日)在銀行局舉辦公聽會,一旦通過,將給各金控及銀行調整期,過往都是半年時間就可上路。
 
  永豐金在2017年10月20日董事會突然通過解任副總王幗英,由於王幗英被外界視為是揭發永豐金輝山乳業案的吹哨者,引發各界對吹哨者人保護機制的討論。金管會此次大幅翻修金控及銀行業內控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將「吹哨者保護」納入內稽內控,從金融機構自律到金管會要求,大幅提升法規位階。
 
  金管會在草案中明訂,金控與銀行要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必須保密,不可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且不得對檢舉人有解雇、降調、減薪或損害其法令、契約或習慣上的權益,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例如將檢舉人由台北分行調往高雄分行這種行為,就會視為違規。
 
  調查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人必須迴避,且被檢舉人若是副總級以上、董監事都要將調查報告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複審,若是檢舉內容是重大偶發或違法,必須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或告發。
 
  金控及銀行建立吹哨機制必須先訂出七大要項,經董事會通過,即包括:表明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時,均可提出檢舉;受理檢舉案件類型;設置並公布檢舉管道;調查與配合調查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檢舉人保護措施;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相關文件製作紀錄及保存;檢舉案件處理情形,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這次修法另二大改變,即是針對資產規模達新台幣1兆元以上銀行業,要求要設置專責法遵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法遵主管相當副總層級。
 
  資產兆元以上的銀行要有資安專責單位及主管,並指派協理以上擔任單位主管。每年都要將前一年的資安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並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由資安專責單位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聯名出具資安執行情形聲明書,在網站辦理申報,並刊登在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