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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守則 鼓勵券商設吹哨者制度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12月18日

修正了31條、新增4條條文內容
公司治理守則 鼓勵券商設吹哨者制度
【工商時報 第B5版╱上市櫃3/集中市場 黃鳳丹 】
 
  證交所15日公告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即日起實施,此次共修正了31條及新增4條條文內容,而主要重點之一即是新增鼓勵證券商建立吹哨者與相關保護制度,以提高公司內部監理功能。
 
  根據修正後條文,公司治理守則第28條「證券商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應訂定相關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內容至少應涵蓋:一、建立並公告內部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二、指派檢舉受理人員或專責單位。三、檢舉案件受理、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的紀錄與保存。四、保密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五、維護檢舉人權益,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措施。
 
  此外,證券商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兼任公司經理人的董事不可超過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並應具備專業知識與技能,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等:券商董事會應有與股東互動機制,除透過股東會與股東溝通以外,董事及經理人、獨立董事皆應共同瞭解股東的意見,明確說明公司政策,以獲得股東支持。
 
  新增條文中也建議證券商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增列薪資報酬委員會組成成員與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績效考核標準、酬金標準及董事的酬金結構與制度原則,讓證券商建立委員會及遵循相關職權。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是證交所、櫃買中心與券商公會於2003年制定,此次是為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而進行增修,惟上市櫃證券商除應遵循前述修正後規定,仍適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既為資本市場的一員,良好的公司治理,足以提升公司價值、落實企業經營者責任,呼籲證券商應重視及落實公司治理,以提高資本市場公司的治理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