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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制衡董事長濫權 逾半董事可開董事會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1月01日

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

公司法大翻修,安侯建業會計師何嘉容表示,與董事會職能、公司治理有關的修正重點有二:一是解決實際發生的經營權爭奪亂象;二是建立企業設置專責公司治理人員的法源,以強化公司治理。

  • 公司法大翻修,為制衡董事長濫權,逾半董事就可召開董事會。(資料照)

    公司法大翻修,為制衡董事長濫權,逾半董事就可召開董事會。(資料照)

何嘉容指出,部分內部存在兩派勢均力敵人馬的公司,為爭奪經營權,不時發生董事長拒絕召開董事會、技術性杯葛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或拒絕提供股東名冊等情事,影響股東會召開。

取消董事會提名審查權

何嘉容說明,這次公司法修法,放寬半數董事即可召開董事會,以達制衡董事長濫權效果;取消董事會對董監候選人的提名審查權,簡化須檢附文件;同時增訂公司、股務機構拒提供股東名冊的罰則等;藉此降低董監候選人被惡意剔除,或藉綁架股東名冊以阻止股東會進行等風險。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肯定,上述修法方向,有助於解決現行訴訟緩不濟急,難挽回提名候選人遭惡意除名的問題,也可藉此促進股務機構扮演把關者角色。

立法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公司治理長暨特許秘書協會理事長馬國柱則認為,這次增訂企業得依規定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影響範圍及程度更深遠,該條文若能順利通過,將是台灣跟上國際公司治理的重要一步。

他指出,目前業界仍存反對聲浪,但根據政院版公司法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得」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如公司治理長),並非全面性強制設置;其中,公開發行公司由主管機關訂定強制導入門檻,非公開發行公司則自行選擇是否增設。

馬國柱強調,公司治理長與現有的法遵、稽核、法務人員,角色功能並不相同,公司治理長主要職責在確認並連結獨董、監察人、董事會、內稽、內控人員應盡的守門義務,並為上述人員所盡的公司治理作為,留下可評價是否已盡忠實義務以及事後可檢視的軌跡;此外,國外經驗顯示,吹哨者、反洗錢等機制,由公司治理長來主導,更能發揮成效。

馬國柱建議,公司治理長成效難於短期顯現,但企業必須在初期就投入人力成本,為降低阻力,推動腳步應緩和漸進。楊敬先則建議,政府應做好相關配套,如專責公司治理人員的職權、責任、資格認定等。

廢除法人董事衝擊過大

另,對於外界建議應廢除「法人董事」,楊敬先分析,公司法第27條賦予當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可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且可隨時改派;其中可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爭議不大,實務關鍵在於,法人代表可推舉不只一個代表,可能導致董事會合議制精神喪失。

同時,法人可隨時改派代表,站在公司治理角度上存有疑慮,畢竟當初股東是信任法人選派的代表A,所以投票支持,日後A卻可能被改派;因此,未來應逐步淘汰法人董事,但建議分流處理,重點在檢視公發公司,非公發公司則應給予彈性。

馬國柱則認為,法人董事能隨時改派代表,造成法人代表即使掛名董事,背後卻由一群人操控,可能觸及相關法規「影子董事」或「集體行動人」的紅線,確實有必要檢討。

不過,台灣企業交叉持股、集團經營現象,較英、美更為普遍,若直接廢除法人董事,衝擊過大,可能導致公司治理及公司架構翻盤;因此,建議彈性處理,讓企業自行選擇,若選擇保留隨時改派權力,日後若出狀況,法人代表及法人要負起連帶責任,若願放棄改派權力,則可免責,由公司章程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