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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檢討 罰金考慮提高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2月12日

【經濟日報 A11/金融 邱金蘭】
 
  金管會正全面檢討證交法,除擬對券商違規增訂罰鍰處分外,對於上市櫃公司等公開發行公司違反證交法規定的罰鍰,內部也正思考是否要一併檢討提高。
 
  金管會正研議提高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業的罰鍰,證券商相關罰則規定在證交法,而證交法除了規範券商外,也規範上市櫃公司等公開發行公司,這次檢討證交法,會否一併提高對公開發行公司的罰鍰,也備受關注。
 
  知情官員表示,公開發行公司部分是否檢討,尚未確定,內部還在思考中。
 
  現行證交法第178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違反證交法相關規定時,可處24萬元到240萬元,包括公司董監事未依規定申報持股,以及違反庫藏股買回、公開收購、公司資金貸與規定等。
 
  知情官員表示,現行規定罰鍰是24萬元起跳,最高240萬元,但證交法第178條也有連續罰規定。
 
  明訂主管機關除處24萬元到240萬元罰鍰,並令公司限期辦理外,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公司辦理,並按次各處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到辦理為止。
 
  換言之,若真的有必要,主管機關還是可以處更高的罰鍰,因此,針對公開發行公司部分的罰鍰,有無必要提高,內部還在思考,尚未確定。
 
  至於券商部分,現行證交法對於券商違規,只有警告、限制業務等處分措施,沒有罰鍰,金管會打算在這次證交法修正,增訂罰錢這項處分工具,以強化金融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