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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健全法制面 強化公司治理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2月14日

【聯合晚報 ╱第B8版 ╱財經一路發 ╱記者葉子菁╱台北報導】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表示,投保中心自民國92年成立以來,截至106年底,已替投資人取得累計46.4億餘元之和解金,以及透過強制執行及清償等程序取得3.1億餘元款項,使投資人損害能夠獲得實質的補償,另依投保法第10條之1代表訴訟規定,經投保中心依法督促或進行訴訟後,不法行為人自行賠償及與公司達成協議賠償予上市櫃公司之金額亦達15億餘元,具體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有關財報、公開說明書不實及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等常見團體訴訟類型,已逐步累積勝訴案例確立其責任。去年,投保中心就辦理新型態之證券期貨事件亦有重大進展,除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份不履行交割訴訟案獲勝訴外,首宗有關財務預測延遲更新之團體訴訟案件亦勝訴,此等勝訴案例將使投資人權益保障更加完整。
 
投保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規定雖早於98年間即已增訂,然而之前囿於法規不溯及既往及跨任期解任等爭議,難獲勝訴判決,經由投保中心多年訴訟上的努力終獲得司法實務肯認,至106年底,則已累積13件勝訴案件,其中跨任期解任更已獲得最高法院判決認同,透過該等勝訴案例,應可促使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更加善盡忠實義務,並進而促進公司治理。
 
邱欽庭回顧投保中心依投保法規定所提起相關訴訟,從一開始努力取得勝訴判決建立案例,再經過多年努力逐步累積案例以確立責任,到目前更發覺法制面仍有待進一步精進強化,表示如此方能使該等勝訴案例有其實益,發揮其損害填補、責任追究及促進公司治理的效果;不論團體訴訟求償或解任訴訟,縱然勝訴,然包括法院准許假扣押見解寬嚴不一,導致無從及時保全債務人資產,使後續團體訴訟求償效果降低,或董監事可隨時改派或經裁判解任後旋即重新當選而無一定期間限制等可輕易規避解任訴訟之問題,凡此皆有賴立法面再加檢討。
 
展望2018年,對於實務運作問題,邱欽庭說,投保中心將積極提出投保法相關修法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並利用機會與司法界對話,具體指出相關問題,冀能使法制面更健全,讓證券期貨市場之責任追究更能落實,公司治理更為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