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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社福 可任董監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5月08日

(經濟日報)

立法院昨(7)日修改保險法,主要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配合民法用語,刪除「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等文字,以「失能」取代「殘廢」的用語,失能的內容依各保險契約約定;因應國內需照顧人口比重高達12.7%,立法院也放寬保險業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且符合規定者,可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的三分之一。

  金管會表示,放寬保險事業可擔任社福事業董、監事,主要是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社會福利事業,並考量社會福利事業多非屬公司組織,保險業應有一定監督管理的能力,以利落實資金運用相關風險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