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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過半開股臨會 法制局:宜修證交法43-5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7月24日

(工商時報)

持有公司過半股份要召開股東臨時會,到底適用公司法還是證交法?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後認為,二擇一適用並無問題,但為了避免公司有二派爭經營權時有適用上的糾紛,建議金管會修證交法,與公司法新條文拉齊規定。

  公司法修正案今年7月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外界討論所謂大同條款,即公司法173條之1規定持續三個月持有公司股份過半數者,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但證交法43條之5則是規定公開收購達被收購公司股分50%者,得請求董事會同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兩條文在要不要公司董事會同意上有衝突。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曾表示,這是假議題,其實可以兩法擇一適用。顧立雄當時解釋,證交法43條之5規範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逾50%股份後,即可請求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且排除公司法173條規定要持股逾一年的規定,金管會原本就打算修掉「請求董事會同意」等字眼,即只要持股過半,就可逕自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過目前為止沒有發生過43條之5的情況,大部分都可依照公司法,只有在有公開收購情況下,才有適用證交法的問題,因此並沒有修法急迫性。

  立法院法制局也認為,證交法是特別法,優於公司法的普通法位階,若有公開變購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五成以上者,可以適情況決定要適用公司治或證交法,即要不要請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同意,可由收購者自行決定。

  但立法院法制局也認為,若兩條文不一致,實務執行上「不免複雜」,若涉及公司派與市場派經營權之爭,可能滋生糾紛,因此建議金管會修正證交法43條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