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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上市櫃 小股東權益將變大 金管會研議修改證交法 持股半年且逾1%就能聲請檢查公司 同時擬增列減資不得在臨時動議提出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7月30日

(經濟日報)

        配合新修正的公司法,金管會將提證交法三大修正重點,包括降低小股東可請求主管機關檢查上市櫃公司門檻,從持股一年且3%降為持股半年且1%以上,及增列減資等議案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配合全面提高金融業罰鍰政策,金管會5月初已提出證交法修正草案,最近因應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金管會將再度檢討證交法,修正重點主要有三項。

  包括第一,放寬小股東請求主管機關檢查上市櫃公司的門檻。

  知情官員表示,這主要是參考這次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修正;公司法原規定,持股一年且3%以上的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這次修正公司法後放寬為,持股半年且1%以上的股東,就可向法院聲請派人檢查公司。而現行證交法第38條之1也有類似的規定,38條之1規定,持股一年且3%以上的股東,得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人去檢查上市櫃公司。

  因此,配合這次公司法修正,證交法第38條之1規定的門檻,也打算降為持股半年且1%以上,讓小股東權益更獲保障,藉此監督上市櫃公司。官員表示,過去只要有股東發現公司不法的具體事證後,主管機關通常會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進行了解,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小股東動用過第38條之1,向主管機關申請派人檢查。

  第二,擴大股東會召開前須說明的重要議案範圍,新增減資、停止公開發行兩項。避免以臨時動議突擊減資等議案,頻繁減資,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官員表示,這次公司法修正,對於股東會召開前須說明的重要議案範圍,增列五項,包括減資、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禁止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由於現行證交法規定,已包含後三項,因此,未來證交法修正,只需增列減資及停止公開發行兩項。

  第三,比照公司法增訂第173條之1持股過半召開股東會規定,修正證交法第43條之5公開收購規定,避免適用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