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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7月31日

(金管會新聞稿)

鑑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其營運涉及大眾存款戶及保戶權益,若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委託書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為強化金融機構股東會委託書之使用,金管會研修「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規則」,已完成法規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一般徵求人持股資格,由現行繼續1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2提高為千分之5,並刪除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之條件。
二、 金融機構之股東如擬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即無限徵求),委任股東資格條件修正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且以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所定大股東適格性規定或不適用前揭法規相關申請程序者為限。
三、 現行委託書受檢查之對象,包括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為避免前揭關係人定義與本次修正條文第6條所稱關係人範圍相混淆,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 有關本規則第5條及第6條修正條文徵求人持股資格之施行日期一節,原訂自108年1月1日施行,惟外界反應本會係自107年5月25日起開始法規預告,而本規則對於徵求人之持股門檻,除數量上之門檻提高,尚須符合繼續一年以上之持股期間及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期間等考量,為利金融機構股東有增加持股俾符合上開規定之充分因應時間,爰酌予延長緩衝期間,規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