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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權責認定 引用商業判斷法則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9月20日

(工商時報)

獨立董事具有監督公司運作,以及協助擬定成長策略兩大功能,一旦上市櫃公司出現經營問題,獨董也常遭質疑功能不彰,甚至需背負連帶賠償責任,肩扛「錢少責任大」重擔,專家認為,獨董權責認定可考慮接軌國際,運用商業判斷法則(BJR),作為是否違反董事注意義務的評判標準,適度保護獨董職權。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陳春山表示,公司董事會運作以達成績效、管理企業戰略、提供員工成就感、社會責任,以及控制流程、風險及責任五大目標,其中,獨立董事的行為界線為何?風險是否為零,或在可預期之內,都與其責任範圍有關,根據近年投保中心團體訴訟案件中,共有13件的公司獨董皆列為被告,總起訴金額逾22億元,因此,界定獨董責任判斷標準成為了重要議題。

  另外,因企業弊案引發的董事效應,訴訟時間少則數年,多則超過10年以上,對於董監名譽與精神損失造成極大影響,設置獨立董事,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董事會,扮演監督角色,但即使善盡責任,也未必能發現所有弊案,卻成為求償對象。

  台大會計系名譽教授柯承恩指出,獨董是公司治理制度重要環節,可以降低資本市場投資風險,但不是萬靈丹,且缺乏明確規範合理保護獨董,法律責任風險太大,透過商業判斷法則運用及推理,有助於釐清獨董參與公司適度的行為準則,避免陷入「後見之明」混淆。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教授麥潤田則針對獨董的實質獨立與型式獨立進行意見分享,他指出,新加坡導入獨立董事制度是從2001年開始,並陸續強化其獨立性,不只是相對於管理階層、還包括對大股東及擔任董事長非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席次必須超過一半,另在新加坡,若為同一家公司連續9年擔任獨董,其獨立性就必須嚴格檢視。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秘書長王淮表示,董事需具備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決策能力等,獨立董事必須要在發揮董事職能時,保持獨立及專業,並為董事會注入品質,同時需顧及小股東應有權益,展現獨立思考並表達意見,避免成為橡皮圖章,才能徹底發揮獨董職責,善盡忠實注意義務。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也提醒,獨董除了要有專業性,具5年工作經驗,以及取得專業資格,且在選任前兩年及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公司受雇人、董事、大股東等,也要有自我學習、自我評量、自我協助及自我闡述的4S概念,符合公平交易、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遵循法令規章,以及鼓勵呈報非法行為等行使職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