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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權說明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11月27日

(金管會新聞稿)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及第62條第3項準用第157條規定,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即內部人),於6個月內取得再賣出(或賣出再買入)該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因而獲有利益者,應將利益歸於公司。
經統計107年上半年度上市櫃(含興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所屬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獲利者,計有154家公司之185位內部人(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獲利金額共計新臺幣13,398,530元。
為促使上市櫃(含興櫃)公司內部人能更進一步瞭解公司內部人股權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年均於北、中、南各地舉辦多場內部人股權交易法律遵循宣導說明會,上市櫃(含興櫃)公司內部人可於前揭2單位網站獲悉相關說明會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