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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I PO 董監事要上公司治理課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8月28日

【工商時報 第B5版╱上市櫃3/集中市場 記者呂淑美 】

  為形塑公司治理文化,證交所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增訂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的公司,應出具董監事於申請日最近1年內,已進修公司治理相關課程3小時的證明文件。

  有關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公司負責人、董監事及持股10%股東,申請上市前應進修課程的時數及內容包括:

  一、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的負責人、董監事及持股10%以上股東,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除董監事就公司治理相關課程進修時數,負責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進修下列課程內容完畢即可,無進修時數限制。

  進修課程內容應包含:1.證券市場簡介及展望。2.公司上市後對社會及投資大眾應有之責任。3.公司治理及其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5.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規介紹。6.資訊公開體系簡介。7.公司負責人、董監事、大股東基本職權及法律責任介紹(含內線交易及歸入權相關法規)。8.董監事、大股東股權及質押應辦事項。9.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10.上市標準、不宜上市條款及申請上市其他應注意事項。11.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相關規範。12.上市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及終止上市相關規定等12項課程。

  證交所表示,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董監事應於申請日最近1年內進修公司治理相關課程3小時,而進修「證券法規研習課程」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時數,可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