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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 提升準上市財務透明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6月03日

最新規定會計師若於3年內曾受懲戒或處分,將不得簽證
【工商時報 第B5版╱上市櫃3/集中市場 記者呂淑美 】

  為提高準上市公司財務透明度、有更充分時間審查上市,證交所公告最新規定,自即日起,會計師若於最近3年內曾受懲戒或處分,將不得擬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簽證;另對公司送件申請後至召開上市審議會的審查期間,也從原6個星期延長至8個星期。

  證交所近日完成「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等相關條文,並公告自即日起實施。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原規定申請公司委任的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主管機關懲戒、或依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受處分者。」公司不得申請上市,因未包括因違反會計師法而懲戒,新修正條文改為「因為最近3年內曾受懲戒或處分者。」

  此次修改重點還包括:為使上市案件於提請審議會審議前的審查程序更為周延與嚴謹,未來上市案件經過經理部門審議後,應先由證交所總經理召集組成的內部審查會議進行審議,再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也就是將准駁權交由證交所總經理所召集的內部審查會議。

  同時,內部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內部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議決。

  經過內部審查會議決議同意上市者,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若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才能予以退件。

  另有關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件於收件後,應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的期間,由目前的6周改為8周。證交所強調,目前6周的時間太短了,無法做更詳細審查。

  此外,為配合上述將審議委員會審議期間,從6周改為8周,也將原規定,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例如櫃轉市),於收件1個月內由經理部門決議,改為6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