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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票選董監宜採候選人提名制

發布時間:民國103年12月26日

【工商時報 第B5版╱上市櫃3/集中市場 記者呂淑美 】
 
  證交所指出,證券商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同時,證券商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證交所最新公告與櫃買中心及券商公會共同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修正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證交所此次修改「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條,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第2、3項,建議採電子投票之證券商併同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暨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
 
  證交所進一步說明,新增訂上述條文,主要是為利電子投票運作、強化董事、監察人提名審查作業資訊透明度,進而保障股東權益暨提升我國公司治理,建議採電子投票的證券商併同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另也是為鼓勵證券商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以符合國際潮流,俾提升我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