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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公司治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鼓勵上市公司採董監提名制

發布時間:民國101年11月09日

【證交所新聞稿】

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條文授權,考量公司規模、股東人數等條件,於101年2月20日公告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規範公司規模達資本額一百億元以上及股東人數同時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採電子投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鼓勵公司採董監提名制以利電子投票推行,對於本(101)年股東會有董監改選或補選且該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採提名制之公司,給予緩衝期,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採用電子投票,以利其修正章程採董監提名制。
 
經統計,符合規定於本(101)年股東會應採行電子投票,並於今年改選董事、監察人,而尚未修正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者,共6家上市公司,包括:遠東新世紀、東元電機、日月光、遠東商銀、遠百、遠傳電信。另符合規定於本(101)年股東會應採行電子投票,並將於102年改選董事、監察人,而尚未修正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者,共11家上市公司,包括:中纖、正隆、光寶科、金寶、大眾銀、安泰銀、元富證、國泰金、台新金、群益金鼎、寶成。
 
採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可使全體董監事選舉方式統一,提高股東之參與程度與投票意願,股東會前公告候選人名單使資訊更透明。臺灣證券交易所鼓勵上市公司修正章程採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俾提升臺灣之公司治理實務並符合國際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