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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制訂作業辦法,強制上市特定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發布時間:民國103年11月26日

【證交所新聞稿】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9月18日發布新聞稿,將要求上市(櫃)食品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公司,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以提升直接面對民眾(B to C)公司之社會責任及重振消費者與供應鏈廠商對此類上市(櫃)公司之信心。證交所配合政策推動,完成制訂「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並已對外公告實施。
 
「作業辦法」明訂受規範應編製企業社會報告書之特定上市公司,包括食品工業、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金融保險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公司,該等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最新版永續性報告指南(目前最新版本為GRI G4)、行業補充指南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上市公司編製之報告書,且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
 
至於報告書之申報期限部分,證交所表示,原則上應於每年6月30日前申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指南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12月31日完成申報。
 
證交所另表示,作業辦法並要求上市公司所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揭露公司所辨認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考量面、管理方針、績效指標及指標之衡量方式,並依產業別加強揭露其利害關係人所重視之議題,期使藉由報告書之編製,全面檢視其業務及經營所面臨之風險及挑戰,並據以制定營運政策及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