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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提名董監事及提案權益,強化相關資訊揭露具體措施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1月06日

【證交所新聞稿】

    為保障少數股東提名董監事及提案之權益,強化上市公司資訊透明度,以提升資本市場之公司治理,證交所本(104)年1月6日公告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增修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及受理股東提案時,應公告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被提名人名單、候選人名單、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股東提案內容、董事會審查提案處理結果、未列入議案之理由及提案決議情形等申報內容。
  證交所表示,未來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作業,於辦理公告受理提名時,有關「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須明確詳述應檢附資料及具體要求,例如畢業證書正本、副本或影本等;倘上市公司受理期間內有重新公告新增檢附文件資料情事,須給予提名股東至少7日準備資料,避免時間過於倉促,致提名股東未能於時限內提供資料,而有損及股東提名權益之情事;並增訂於受理期間截止後二日內即時公告被提名人名單;嗣後尚須公告董事會審查結果,併予公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具體理由。
  另上市公司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申報作業,新增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應公告提案內容;另亦須公告嗣後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未列入議案之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