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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上市公司自104年度起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1月06日

【證交所新聞稿】

證交所本(104)年1月6日公告增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簡稱重訊處理程序)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規範本國上市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俾提升上市公司財務、業務資訊透明度,並增進投資人獲取企業訊息之管道,期達「流通證券、活絡經濟」之目標。
經統計103年度有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本國上市公司計257家,占整體本國上市公司比率32%。另證交所103年度已辦理56場次之本國上市公司業績發表會,出席踴躍反應熱絡,除邀請國內三大法人及四大基金等機構法人與媒體參加外,一般投資人皆可於網路同步收視(http://webpro.twse.com.tw/)。
法人說明會為上市公司重要之投資人關係活動,目前除體質健全、規模較大之部分上市公司已按季辦理或不定期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外,本次法規修訂後,屬營運績效優良惟成交量偏低之傳統產業或中小型公司,或財務、業務資訊相對較不透明之公司等,皆應辦理法人說明會,以提升整體證券市場之資訊透明度。
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除定期公告申報之月營收、財報及其他財務業務資訊外,透過召開法人說明會與投資人面對面溝通說明產業變化資訊及未來營運展望,應可增進企業資訊透明度。投資人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各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之有關資訊,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會亦有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00sb02_1),各上市公司之企業網站亦可查詢有關資訊。
另為鼓勵上市公司透過召開法人說明會與投資人溝通,「公司治理評鑑」已將上市公司「每年度是否召開至少二次法人說明會」列入評鑑指標,期能提升公司資訊透明度並強化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