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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上市公司自107年起每年應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03月07日

【證交所新聞稿】      

      臺灣證券交易所106年3月7日公告「對有價證券上市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八條條文修訂案,國內上市公司自107年起每年至少應於國內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含自辦或受邀參加)。
 
  證交所前於104年1月公告國內上市公司「應至少每三年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之規定將於106年底屆滿三年。考量目前已對科技事業(含生技事業)及104年起掛牌之新上市公司要求每年或掛牌後連續三年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為循序漸進提升全體上市公司之資訊揭露透明度及強化資訊公開,經主管機關同意修訂國內上市公司之法人說明會規定。本次修訂事項將自107年起實施,以維法規適用之穩定性及符合實務管理需要。
 
  證交所表示,參酌國際間對於資訊揭露透明度之規範原則,上市公司訊息傳播管道應讓資訊使用者能夠以公平(equal)、及時(timely)且低成本(cost-efficient)的方式獲取攸關利害資訊。而召開法人說明會(業績發表會)係公司對外溝通管道之一,除適時向投資大眾說明營運績效及對未來產業前景的看法、傳達經營理念與企業價值,使股東或潛在投資人進一步瞭解企業營運發展機會或挑戰外,並提供投資人表達意見或與公司雙向交流的機會,進而提升公司治理品質、保障股東權益。
 
  考量上市公司對股東負有定期、不定期資訊公開義務,且公司應持續與投資人保持順暢溝通管道,而健全的資訊揭露制度,可協助企業於資本市場籌措資金,並維持企業的信賴度,證交所爰修訂相關規定,以增進上市公司之資訊透明度。
 
  為對國內上市公司加強宣導法人說明會之實務運作,並增進公司瞭解辦理法人說明會之效益,證交所將於3月22日至28日分別於台北、高雄及台中辦理五場次「法人說明會實務研討會」(3月6日起接受網路報名),會中除將說明法遵重點及應注意事項外,另邀請法人代表就「機構投資人對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觀點」進行專題演講,暨由上市公司代表分享辦理法人說明會之實務經驗。活動訊息請至本公司網站首頁(關於證交所>新聞資訊>活動訊息)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