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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台灣投資監管人盡責守則圓桌會議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6月10日
投資監管人盡責守則(Stewardship Code)首見於2010年英國,由財務匯報局提出,作為監理面以外強化市場長期發展、促進公司治理的手段。相較於過去針對企業為主體的公司治理守則,投資監管人盡責守則以機構型股東為對象,諸如退休基金、保險公司、投資信託機構和其他投資鏈相關的單位。在方法上,仍延續「遵循或解釋」的原則,雖非強制要求,但未遵循者應提出解釋未遵循的理由。
 
在英國提出以後,日本在2014年也提出「日本投資監管人盡責守則」(Japanese Stewardship Code),作為安倍政府振興經濟政策的一環,以吸引國際投資人注目、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後續日本也透過研擬公司治理守則、上市規範要求設置外部董事等措施,作為公司治理改革具體措施,並且獲得區域公司治理評比機構相當的認同。
 
台灣市場的營運條件與投資環境良好,然近兩次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的評比均為第六名,並且被評為以監理為導向的市場,未見投資人動能。有鑑於此,公司治理協會呼應2013公司治理藍圖內「促進股東行動主義」計畫,於6月26日邀請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與國內外機構投資人一起研討,如何研擬及推動台灣的投資監管人盡責守則,以強化投資面參與公司治理的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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