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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範圍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10月09日

(金管會新聞稿)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將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範圍,未來全體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分別應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109年至111年間逐步完成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之設置,以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
金管會對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以循序漸進原則採分階段方式推動,目前已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另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為使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得以銜接,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前彙整公司治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之意見,規劃未來3年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並於107年3月27日召開公聽會及4月24日對外發布相關措施計畫,其中有關「有效發揮董事職能」之具體措施,包括推動興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擴大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4規定授權,於今(107)年度發布令,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範圍,重點說明如下:
一、 推動興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所有興櫃公司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109年至111年間逐步完成設置獨立董事。
二、 擴大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仍應依現行規定,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106至108年間逐步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則應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109至111年間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
金管會將依程序將上開規範草案辦理法規預告,以徵詢外界意見,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