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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司治理守則上路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12月17日

(工商時報)

因應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啟動,參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並配合近期證交法、公司法修正等,證交所完成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自即日起實施,期提供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參考、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

  此次共修正19條條文,重點摘錄如下:

  一、為加強內部稽核獨立性,鼓勵上市櫃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任免、考評、薪資報酬提報董事會或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

  二、為落實公司治理,提升董事會效能,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推動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增訂相關規章,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上櫃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並規範資格條件、執掌等事項。

  三、為使董事長與總經理職責能明確劃分,並強化董事會獨立性,針對董總及其他相當職級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時,鼓勵公司董事會宜增加獨立董事席次且應有過半數董事不具員工或經理人身分。

  四、為持續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獨立性,鼓勵上市櫃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

  五、為協助董事會了解其運作效能及職能發揮情形,並使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內容更為明確。

  六、為利股東提早知悉各季與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各月份營運情形,並參酌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發布之CG WATCH報告,以及公司治理評鑑指標3.4「公司是否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

  七、配合公司法對檢查人的規範、董事候選人提名制規定、規範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有關員工酬勞規定、增訂投保董事責任險規定,並使董事、監察人全心全意發揮職能,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等。

  八、為使資訊透明,並且使股東瞭解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情形,建議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或監察人至股東會報告。

  九、參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1.3,將「若有過半數董事且設有審計委員會者其召集人出席股東常會,則總分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