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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獨董不得連任逾3屆

發布時間:民國108年01月15日

(工商時報)

     為健全證券商公司治理及強化獨立董事職能與獨立性,採嚴謹的標準規範,證交所14日公告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明訂證券商獨董任期不得連任逾3屆(9年),並自即日起實施。

  據悉,金管會基於加強獨董管理,認為獨董任期不能毫無限制,因而證交所訂定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即要求包括上市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未來獨董任期最長為3屆,執行成效,且列為每年的公司治理評鑑中。

  證交所說,政府對於金融業要求較嚴格,在證券業為證交所管轄,為健全券商公司治理及強化獨董職能與獨立性,採嚴謹的標準規範,明定券商獨董任期不得連任逾3屆。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於下屆董事改選(今年起即適用)時,即適用獨董不得連任逾3屆的規範,連續屆次的計算包含前已擔任之屆次,即不得超過9年任期。

  此外,證交所公司治理部進一步說明,在獨董未來公司治理評鑑部分,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分成二個指標,一是,每3年董監改選時提名,若要提名已連任9年以上的獨董時,要做詳細說明。

  在這個部分,所有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商)只要提名已連任9年的獨董,在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指標1.1」中,將「不得分」,但一般上市櫃、公發公司則除外。

  第二是每年都會評鑑,在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指標2.8」中,公司至少有2席獨董不得超過9年,若金融業有任一位獨董任期逾9年,也同樣「不得分」,一般上市櫃公司及公發公司,如果有3席以上董事,則可以有1席董獨連任9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