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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翻修 盯董監內線炒股 金管會保障投資人權益 投保中心將可提訴訟求償法院判決解任者 三年內不得任相關職務

發布時間:民國108年03月25日

(經濟日報)

      強化對投資人權益保障,金管會研擬修改投資人保護法,將投保中心可提起訴訟求償的理由,擴及董監事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並明訂投保中心提起訴訟後經法院判決解任的董監事,三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

  立法院財委會本周三(27日)將審查立委所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金管會內部也研議修法,但尚未送出金管會,立委修法內容有部分契合金管會研擬方向,但也有不同,金管會將與立委溝通。

  知情官員表示,金管會研擬修改投保法重點首先要調整投保中心得提起訴訟事由,將不限董監事執行業務,也包括董監事個人所涉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

  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重大事項,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

  官員表示,董監事炒作股票或內線交易,因較屬個人行為,跟董監事「執行業務」無關,過去會被法院認為未達提起訴訟事由,這次修法擬擴及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行為。

  立委曾銘宗所提修法版本,直接刪除「執行業務」,只要董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違反法令章程行為,就提起訴訟。

  第二,增訂經法院判決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擔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董監事。官員表示,過去曾有鑽漏洞案例,企業集團旗下A公司董監事被解任,卻到旗下B公司任董監事,這次修法明訂三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立委曾銘宗版本也增訂相同條文,但只規定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期間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第三,明訂解任事由,不以提起訟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官員表示,舉例來說,第一屆董監事任期內行損害公司,投保中心提起訴訟時,這位董監事任期已屆滿,續任第二屆董監事,過去法院判決認為,第一屆發生的行為,跟第二屆無關,不能做為解任理由。這次修法特別明訂,不以提起訟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讓投保中心對這類情況仍可提解任訴訟。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本周三(27日)將審查立委提出的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立委提案版本將投保中心提起訴訟對象,從董監事擴及經理人,金管會持保留態度,因經理人屬公司自治管理範圍,不宜由投保中心以股東身分提起訴訟介入處理。

  根據現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

  立委曾銘宗等人提出修法版本,將投保中心得提起訴訟對象,從現行董監事擴大到經理人。

  曾銘宗認為,經理人與董監事對公司同負有忠實及注意義務,有必要將投保中心得為公司提起訴訟的對象擴大到經理人,以完整保障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對此持保留態度,官員表示,經理人屬公司自治管理範圍,可由公司處理,而不是由股東直接跳下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