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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大飲條款 緩衝期盼延長 金管會對相關董事資格擴大設限 不符條件當然解任

發布時間:民國108年08月22日

金管會增訂獨董「大飲條款」,對獨董資格條件擴大設限,並給三個月緩衝期,上路後三個月不符條件者當然解任,業界認為涉及改選或補選,爭取拉長緩衝期,希望新規定能延至下次股東會改選或補選時適用。

大飲事件後,獨董資格條件引發爭議,金管會全面檢討獨董設置辦法後,上月底對外預告修正草案,除今年3月已預告的內容外,大飲事件後增訂的重點,包括增訂兄弟公司、董總為同一人或配偶的公司、指派法人董監事的公司等三大態樣,指派獨董都將設限。

除此,為避免不符資格的獨董「賴著不走」,這次也將原本不符獨立性規定「應予解任」的文字,改為「當然解任」,更加明確。

對新增的「大飲條款」規定,修正案也給予三個月緩衝期,換言之,新規定上路三個月後,不符新規定的獨董將「當然解任」。

修正案預告期間,外界反映指出,實務上,獨董除了要符合獨立性條件,還必須具專業資格,人才不好找,三個月期限恐怕不夠,希望能將緩衝期延到最近一次股東會改選或補選時。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次獨董修正案會明訂三個月緩衝期,主要是考量到侵害獨董獨立性的情況要馬上改進,外界既有建議,金管會會在法規預告期滿後,內部再作討論。

「大飲條款」的三態樣,包括第一,將兄弟公司納入規範。上市櫃公司跟其他公司的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的股份超過半數,是由同一人控制時,其他公司的董監事或受僱人,不得擔任這家上市櫃公司獨董。

第二,將董總為同一人或配偶的公司納入規範。上市櫃公司與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就不能擔任這家上市櫃公司獨董。

第三,將有指派法人董監事的公司納入規範。新增上市櫃公司法人股東,有指派法人董監事,這家法人股東的董監事、受僱人,不能擔任這家上市櫃公司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