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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公司關係人交易 三規範 金管會強化管理 要求事前審核、年度查核及資訊揭露 有助投資人評估風險與機會

發布時間:民國108年11月19日

經濟日報 第A12版 稅務法務 

  針對關係人之間的交易,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昨(18)日表示,金管會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間的交易,設有事前審核、年度查核以及資訊揭露等三點主要規範,讓投資人有足夠資訊評估公司面臨的風險和機會。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協會昨日舉辦「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研討會,張傳章於會中指出,考量關係人交易具有特殊性,金管會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當中規定,公發公司與關係人進行交易時,無論是取得或處分資產,金額若達法定比例,就必須要滿足事前提交董事會審核的義務。

  張傳章表示,金額達到法定比例的關係人交易,必須要先將該交易的目的、必要性、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的原因、估價報告等交易評估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才能夠簽訂交易契約、支付款項。

  張傳章表示,為抑制關係人可能為了自身利益,以未經正常商業談判、交易條件未反映市場公平價格等方式違規交易,甚至是掏空公司的情況,政府也要求公司應將關係人交易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加以規範,且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進行查核。

  在資訊揭露方面,張傳章表示,參考國際規範,政府已要求公發公司在財務報告中充分揭露二項資訊,包括關係人名稱、關係人交易資訊等。

  KPMG安侯企管公司副總經理邱立成表示,為了不讓關係人交易成為公司治理的未爆彈,尤其在因應美中貿易戰調整營運架構的過程中,要小心留意關係人控管的議題,政府法規方面已逐漸加入相關機制,包括《洗錢防制法》、《證券交易法》以及證交法子法《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企業高層必須熟悉不斷改變的法遵環境,必要時向專業機構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