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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拉高獨董占比的必要性

發布時間:民國108年12月08日

(UDN.COM)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的治理架構,已由過往董事會與監察人分別職司經營管理與監督之責的雙軌制,朝向以獨董為監督核心的單軌制發展。金管會於今年7月發布法規修正公告,擴大獨董之資格限制;除此之外,也建議獨董應達到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獨董在公司治理扮有關鍵角色,我國在法規設計上,獨董比照監察人享有單獨召開股東會權限,已然成為經營權爭奪戰中兵家必爭之地。

  國內對於獨董的獨立性與功能性,多有批評,樂陞案中三位知名獨董對於公司與董事長涉及不法行為,均表不知情,甚至主張自己也是被騙的受害人。大飲案中,大飲公司總經理為國信公司董事,國信為大飲之法人股東,並為大飲之監察人,大飲與國信登記地址相同,然而國信的二名員工擔任大飲獨董,引發大飲獨董是否為「自己人」疑慮。金管會也因此決定修正法規。

  金管會這波擴大獨董資格之限制,新增以下人士不得擔任公司之獨董。第一是經理人層級之受僱人,其配偶及近親。第二是,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擔任公司之獨董。第三是,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或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時,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擔任公司獨董。第四是,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相關服務者,不得擔任獨董;以及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及會計等非審計相關服務,其報酬二年累計金額逾50萬元者,不得擔任獨董。

  金管這項新修正,基本原則與其他主要國家資本市場規範大致相同,皆是要求獨董不能與公司、關係企業、大股東等,有近親屬、商業、財務、雇傭、或其他可能導致獨董無法行使職務之關係。

  為提高獨董之獨立性與功能性,建議獨董占比應至少達到董事席次之三分之一,構成統計學上有意義之少數,較能發揮監督之力量,也較能確保審計委員會所做成的決議,不會被董事會推翻。

  像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有過半數為獨立董事,由過半數獨董組成董事會,可增加董事會監督之品質,並可降低利益衝突之可能性。

  根據統計,我國獨董占董事會成員比例超過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有314家,約為整體上市公司家數34%,上櫃公司有251家,約為整體上櫃公司33%,比例仍然偏低。

  此外,隨著我國上市櫃公司逐漸增設功能性委員會,若獨董數量不足,除無法依專長參與不同委員會外,獨董擔任多個委員會成員,或是獨董兼任多家公司董事,也會使獨董分身乏術,無法了解公司、妥善執行職務。有學者針對上市櫃公司獨董進行調查,獨董認為最影響獨董職權行使之關鍵,在於「時間因素,無法全心投入」。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4條雖規定不宜兼任五家董監事,包括獨董。但守則不具強制性,因此建議委託書徵求與年報中均應揭露獨董兼任多家公司董事、執行職務之情況;獨董自己也必須考量是否有足夠時間了解公司情況並執行董事職務,以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文化。(本文由政大法學院教授朱德芳口述,記者江睿智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