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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 7大措施下月上路

發布時間:民國109年02月12日

自由時報第C03版

      為強化保險業的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的專業度及穩定度,金管會昨表示,已修訂相關辦法,主要有7大措施,包括:「金金分離」從本人擴大至關係人適用、每5人要有3位專業董事、違法者當然解任等,將於3月1日上路,並從今年舉行的股東會適用。

  金金分離 擴大至關係人適用

  金管會預告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主要有7項內容。第一,落實競業禁止:考量同一個集團同時兼任不同金融機構董事,因其參與經營也了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策略,恐衍生所任職金融機構間的利益衝突,因此將競業禁止規範主體,由董事本人擴充至本人及其關係人適用。

  第二,自然人董事:考量現行規定,「法人董事」代表得隨時改派,恐不利董事會之專業度及穩定度,因此修訂規定保險業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並考量董事會的多元組成對公司治理有助益,凡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者,專業自然人董事得為5人。

  第三,資產1兆元以上的保險業專業董事,應將人數提高:凡董事人數在5人以下,應有3人為專業董事;人數超過5人,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第四,政府與法人之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保險業監察人時,須適用一定親屬關係不得任同一保險業董事、經理人之規定。

  第五,保險業董事會須確實審核經理人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應具備良好品德、能力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第六,保險業負責人若違反本準則之消極資格條件,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第七,保險業及負責人就其發生當然解任之事實資訊,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保險業並應通知經濟部為廢止或撤銷登記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