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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條款 公校教師兼職獨董 提名前須學校核准 教育部公告實施 校方須揭露兼職資訊

發布時間:民國109年02月14日

(自由時報)

台大校長管中閔之前兼職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引發校長遴選爭議,為避免爭議再起,教育部昨天公告實施「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案,要求教師兼任企業獨董等提名選任職務時,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才可以參與提名選任,學校再繼之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及收取回饋金;學校有三個月的過渡期修改校內規範,未來如有教師違規兼職,學校應提教評會且追繳其酬勞。

未來若有教師違規兼職 得追繳其酬勞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說明,教育部訂出明文規範是協助公校教師「勿踩紅線」,教師至營利事業兼職是一種特殊容許的兼職樣態,需符合「與教學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公校教師兼職獨董大約有四百人次。

陳焜元表示,公校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之獨董、董事或監察人,雖有協助公司治理之政策目的,但相關法規已「要求資訊公開」,教育部亦課予學校揭露資訊之責任,後續將透過考核機制,加強督促學校落實。

過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在「提名選任前」或因不諳規定,當選後才向學校提出兼職申請,導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進而發生教師違反規定,甚至職權行使效力產生爭議等問題。陳焜元表示,教育部參考監察院以及相關主管機關看法,從「實務可行」、「制度明確」及「合理課責」等原則進行適當調整。

金管會在今年一月也令釋,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時,應檢附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文件,以完備管理機制。

為有利於國內學術發展、鼓勵教師將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與國際學術交流應用,以提升我國國際影響力及能見度,陳焜元說明,這次修正也適度鬆綁「得免」簽產學合作契約之兼職例外,包括「國內外、香港或澳門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兼任編輯及顧問類職務、「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之營利事業機構」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之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