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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證交所與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之智財相關規範

發布時間:民國109年02月15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前期北美智權報《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 》一文中曾提到新修正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就此議題,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部經理黃玻莉特別整理出證交所與金管會現有的智財相關規章,於2020 年 1 月 16 日經濟部工業局舉辦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宣導活動」中作出簡報,供企業經營者及董事會成員參考。

要注意的是這些智財相關規章有些是既有的(證交所與金管會於2014年即已有智財相關規章),有些是新增的;另外,有一些是強制,有一些是非強制的。當然,如果企業針對非強制的部分也能嚴格執行,在與智財相關之公司治理評鑑部分會有加分作用。各別規章內容如表1所示。

  表1. 證交所與金管會現有的智財相關規章 (來源:《公司治理守則及公司治理評鑑智財內容簡介》簡報,黃玻莉,2020年1月16日)

金管會部分 金管會部分主要有兩項規範,兩項均為強制項目。詳情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強制)

1.納入取得或處分資產理程序 (出處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6條)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理程序,應包括「專利權、著作商標特許等無形資產」

且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強制)

1.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內控準則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將「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等重大財務業行為之控制作業」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項目。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2.訂定對「研發循環」之控制作業 (內控準則第7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

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訂定對「研發循環」之控制作業,包括對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產品試作與測試、研發記錄與文件保管、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

3.納入公司之內部控制度,並應據以進行風險評估,執行必要的控制作業 (內控準則第6/13/15/16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風險評估及控制作業等組成要素,各公開發行公司應確立各項目標進行風險評估,依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擬訂年度稽核計畫。

是以,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應納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據以進行風險評估,執行必要的控制作業。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稽核報告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