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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

發布時間:民國109年02月15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前期北美智權報《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一文中曾提到新修正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並提升至董事會監管層級,但董事們可能還是搞不清楚公司的智財管理和他們有什麼關係。因此,這一期智權報將深入介紹台北科技大學教授陳春山闡釋的「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讓公司董事們有一個比較具體的認知。

陳春山除了是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教授外,也是櫃買中心公益董事、花旗銀行獨立董事、全球品牌管理協會理事長、以及公司治理協會常務事。他表示以前在做獨董的時候,沒有感受過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很高階,高階到可以影響公司治理的事情,這對他來說是很困擾的。因為這代表他每年從智財所教出來的三、五十個學生都沒有辦法在公司被重視,如此一來,對他來說教育是失敗的。因此他為了他的學生,一定要提升智權在公司的地位,希望他的學生可以在公司被重視。

陳春山希望可以藉由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這個機會引起董事們注意,讓他們看看智慧財產權到底是在搞什麼?為什麼要驚動到董事?陳春山過去常受邀進行公司治理演講,他認為董事會基本運作目標有五大項,包括 (1) 達成績效目標;(2) 管理企業戰略(願景、企業文化、策略);(3) 員工滿意、成就感;(4) 社會責任;及 (5) 控制流程、風險及責任 (財報、風控、內控、法遵)。但以陳春山的經驗,董事其實在第1-4項所參與的密度和深度都不是那麼強,反而是第5項最重要,亦即控制流程、風險及責任。他認為一家公司要能夠長治久安,是一個獨立董事的基本功,如果這項不能達成,獨立董事的功能便已消失。

總結,陳春山指出董事有2大主要功能,分別是 (1) 監視公司的運作:尤其是財報真實性、內控、風控、法遵;(2) 成功策略:由董事根據自身專業,替公司提供建議及協助其商業判斷。他每次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時,如果碰到事情一定會問2個問題: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要用什麼方式糾正、以後怎樣才不會再發生?除了控制風險外,如果能找到一些對的策略可以為公司加值,這也是董事的工作。

風險管控管控什麼?

在過去30年公司治理的經驗中,陳春山認為智慧財產在風險項目中是很重要的事情,必須作好風險管控。特別是在中美貿易戰及中國大陸崛起之際,在擁有技術之外也必須擁有智財權。所以往後技術偷竊的問題會越來越嚴重。

陳春山指出,在2017年之前,台灣半導體產業一年只有1件涉及營業秘密案件,但光是 2017 年,就激增為 6件,增加了5倍,而且多數與中國公司相關。根據台灣官方數據,技術竊盜案從 2013 年的8件,在2017年成長了2.5倍,達到 21件;2018 累計至11月,則達18件(圖1)。

圖1. 台灣技術竊盜案近年成長趨勢 照片來源:《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簡報,陳春山,2020/01/06;http://cdn.technews.tw/2018/11/19/taiwans-technology-industry-china-pressure/ 因此作為獨立董事,特別是身處科技業,如何避免讓技術智財權竊盜問題在未來幾年內影響到企業,這是很重要的。陳春山表示,這個問題如果沒有處理好,不只公司受到損害,就連董事也會有責任。

為了保障投資人,如果公司董事作不好的話,保護機構是可以對董事提出告訴的。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法於2009年5月20日修正時增訂第10 條之 1 ,明定保護機構於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重大事項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對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或董事會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保護機構之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智財權跟董事有什麼闔係?

董事要掌控的風險有那些呢?陳春山指出有以下5個部分,前4個都是和智慧財產權有關的。

第一個就是專利。假設我們是一位執行董事而知道公司侵害了別人的智財權,同時也有參與這樣的行為,則據專利法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例如:A公司仿造 B公司已出品之專利免刀塑膠帶,B公司以A公司之行為侵害其專利權,故向A公司之所有董事以違反公司法第 23條之規定,而要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該等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因此董事對公司的智財計劃、揭露及報告要很了解,如果董事們對公司的智財計劃、揭露及報告有什麼問題,一定要在董事會上提出,這就是董事風險管控的責任之一。

其他的智財權包括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如果沒有處理好,像是不小心侵犯了別人商標權、著作權,或是挖角過來的員工竊取了前東家的營業秘密等,董事都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圖2. 董事之智財治理責任 (照片來源:《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簡報,陳春山,2020/01/06) 至於最後一個公司董事要監控的部分是: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而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公司法23條)外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19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