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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翻修 董監究責加重

發布時間:民國109年04月10日

經濟日報(Economic Daily News)

為促進投資人權益與公司治理,行政院昨(9)日拍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最受矚目的重點,一是未來即使董監事即使在訴訟過程中辭職,仍然可以對其行為繼續進行訴訟;二是經判決解任確定的董事、監察人,未來三年內不能到其他上市櫃公司擔任上市櫃董事、監察人。

本次修法另有兩項值得注意,一是投保中心可提代表、解任訴訟範圍,從上市櫃公司董監擴充到興櫃公司;二是訴訟事由擴充到操縱市場、內線交易等。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張振山說明,本次修法最主要就是解任訴訟或代表訴訟,過去當某上市櫃公司發生訴訟後,若董事、監察人馬上離職,法院在判定時會產生爭議。

因此,修法將條文明確訂定,未來即使董監事即使在訴訟過程中辭職,仍然可以對其行為繼續進行訴訟。

未來修法後,對於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訴訟追究,除現行規定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也擴及到涉及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投保中心將可以上述作為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事由。

張振山並指出,解任訴訟修法後,未來經判決解任確定的董事、監察人,在未來三年內,就不能到其他上市櫃公司擔任上市櫃的董事、監察人,避免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某人在某公司發生訴訟後,仍跑到其他家公司任職,影響公司治理。

金管會說明,本次提出「投保法」修法,重點有三大面向,第一為完備代表、解任訴訟制度,第二為促進公司治理,第三為強化投資人保護。

投保中心副總趙順生指出,在「代表訴訟」上,過去常有董監事因非常規交易、關係人交易、背信、侵占等造成公司損失,但公司卻不對其追訴,因而損害到一般股東,因此投保中心可以「代表訴訟」,未來立法院通過,投保中心就有「直接訴權」,可替小股東代位求償。

趙順生指出,對董監事「解任訴訟」,若有遭法院判決解任,但不久後卻透過改選重任董監事,或擔任其他公司董監事,無異於判決無懲戒功效,但考量工作權不能剝奪太久,因此研議為至少間隔一任期、即三年內不得擔任董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