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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銀行業者應自112年起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財務資訊

發布時間:民國110年11月30日

(金管會新聞稿)

為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所定永續金融發展目標之核心策略,強化本國銀行對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參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所發布之「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及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相關指引規範,同時考量我國銀行業實務現況,訂定「本國銀行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計自111年實施,本國銀行應自112年起,於每年6月底前辦理前一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
金管會表示,「本國銀行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要求本國銀行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管理與機會機制,自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等面向揭露對於氣候風險之管理資訊,同時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及機制,定期審視確保依循指引之規定辦理。考量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揭露架構之整合及標準化指標須逐步建立,金管會參考國際經驗,就上開指引實施初期,係要求銀行業者定期揭露,就揭露內容則採循序漸進方式,對於本國銀行未能揭露或無法具體揭露之事項,給予可解釋說明之彈性,引導業者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並強化各項質化及量化內容。
為利本國銀行業者遵循,金管會已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因應業者需求,組成專案工作小組,研訂「本國銀行業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實務手冊」,俾協助業者順利辦理相關揭露事宜。永續金融為金融發展政策之核心,金管會期待藉由上開指引之訂定,提升本國銀行ESG資訊揭露品質及透明度,強化氣候相關資訊揭露,並驅動銀行業審視自身因應氣候變遷之風險與能力,增進營運韌性,進一步運用金融市場機制之引導,發揮我國金融體系在促進整體社會追求永續發展之角色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