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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章程需載明董監選舉制度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10月19日

【工商時報 第B6版╱櫃買市場/期貨 記者林燦澤 】
 
櫃買中心表示,申請上櫃公司至遲應於105年6月底前,於章程載明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櫃買中心表示,依公司法及證交法現行規定,獨立董事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惟一般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則非強制要求,為強化公司治理及使少數股東亦得參與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並平衡國內外公司申請上櫃之規定,因此修正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要求申請股票初次上櫃(IPO)之公司應於章程載明,其董事、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