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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團體訴訟 需要耐心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9月25日

【經濟日報 第B4版╱理財 記者 郭幸宜 】

  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表示,舉凡是財務報表或公開說明書,涉及揭露不實,或是經營團隊涉嫌內線交易、操縱股價,導致投資人蒙受投資損失,都可以向投保中心登記求償,由投保中心以自己當原告,進行團體訴訟。

  投保中心以自己當原告,這是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簡稱投保法)第28條賦予的獨特權力,旨在讓訴訟更有經濟效益,對法院、投資人、投保中心都有好處。

  首先,團體訴訟的投資人可能上百或上千人,但是法院只需面對一個原告,投資人也不必自己跑法庭,大幅節省訴訟資源。

  投保中心則是可以不必像委任制度下,每打到一個審級,例如一審到二審,就要跟投資人重新徵求委任。

  而且,因為投保中心自己就是當事人,針對要不要和解、怎麼和解、要不要進行保全程序、如何強制執行假扣押等,都可以由自己全權快速決定。

  不過,天下事難有絕對的好與壞。團體訴訟因為匯集眾人之力,合計的求償金額通常不小,連帶對被告的權益侵害也大。

  法院通常會更仔細且審慎地審理案件,影響所及,從提起訴訟到判決確定所需耗費的時間,會比一般個人訴訟要久。

  以陞技案為例,從投保中心提起訴訟到現在,快要九年了,民事訴訟部分,因為需要等刑事判決確定,目前只進行到一審,投資人要有耐心,與漫漫長日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