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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後虧損或資本適足率未達150% 券商 董監事須揭露酬金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2月13日

【工商時報 第B5版╱上市櫃3/集中市場 記者呂淑美 】
 
證交所最新公告,未來證券商若資本適足率低於150%、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董監事持股連續出現3個月不足等5種情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均要揭露酬金。
 
證交所此次規範依券商上市櫃、興櫃或公開發行、未公開發行而設定不同條件。
 
證交所表示,最近一次證券商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主管機關檢查調整後的資本適足率低於150%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另外,最近年度稅後虧損的證券商,也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
 
對於股票公開發行的證券商,若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連續達3個月以上,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連續達3個月以上應揭露個別監察人酬金。
 
股票公開發行的證券商,最近年度任3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應揭露於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50%的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至於股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也須採彙總方式揭露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