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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修正審查準則 落實興櫃董監提名制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2月05日

【工商時報 第B6版╱櫃買市場/期貨 記者黃郁文 】
 
  為落實興櫃公司董監提名制及股東提案權,櫃買中心昨(4)日宣布修正興櫃審查準則,未來將要求興櫃公司應於公告受理董監事提名及股東提案時,同時公告審理標準及作業流程。
 
  櫃買中心指出,為加強落實興櫃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提名制度,及保護少數股東提案權、強化資訊揭露,日前已修正興櫃審查準則,要求興櫃公司應於公告受理董監事提名及股東提案時,同時公告審理標準及作業流程,並且依照規定時程公告被提名人名單和提案內容、審查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理由、提案處理結果、未列入議案理由,以及最終決議情形。
 
  櫃買中心說明,關於董事、監察人提名制度部分,依規定,興櫃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2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另外,於董事會決議後2日內、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日前,三者孰前者公告董事會審查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理由,且於選舉後2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此外,關於股東提案,興櫃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2日內公告提案內容;於董事會決議後2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孰前者,公告董事會審查提案處理結果以及未列入議案理由,並於股東常會後2日內公告決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