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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投資人權益 投保中心辦座談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1月20日

【經濟日報 第A14版╱投資權益專題 蔡穎青╱撰稿 】
 
  為維護股東權益及加速落實公司治理,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辦的「一O三年度保護投資人權益系列座談會-從股東行動主義談公司治理之落實」議程,針對三項重要議案進行討論,希藉由深入、多面向的溝通,提供未來制度修改的方向。
 
  議題一、電子投票制度為股東行動主義精神的實踐,然於股東會上若遇有董監事改選或補選議案時,應有何相關配套措施,以利電子投票制度之運作?
 
  主持人投保中心總經理呂淑玲表示,投保中心除處理團體訴訟案外,對於上市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的部分也非常關心,她舉例,今年就已出席30多場的股東會,以瞭解上市櫃公司實際作業情形。
 
  新上市櫃公司
 
  強制電子投票
 
  呂淑玲指出,經濟部已經將電子投票需採候選人制度,列在公司法第177條之1修正草案,但在未完成修法前,要怎麼作才方便股東行使權力,相當重要。
 
  至於草案何時通過,經濟部商業司長江文若透露,公司法第177條之1修正草案,已於103年1月1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證期局組長簡宏明表示,選舉董監事是股東權行使的重要項目之一,因此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授權,於103年擴大要求資本額50億以上且股東1萬人以上的公司實施電子投票,共有204家上市櫃公司採行。105年股東會,已要求資本額20億以上且股東1萬人以上的公司應提供電子投票,公司可望增加為456家,讓上市櫃公司股東更能便利地運用電子投票方式參與公司股東會。
 
  不僅如此,簡宏明說,為形塑初次上市櫃公司重視公司治理,金管會已洽請證交所、櫃買中心,自105年起,規範掛牌的新上市櫃公司亦應於股東會提供電子投票,以方便股東行使投票權。至於電子投票制度如遇董監改選,應搭配候選人提名制,以便利股東行使投票權。
 
  近幾年來,金管會除加強宣導及配套鼓勵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外,今年也已納入公司治理評鑑項目,導引公司重視電子投票及董監候選人提名制,以強化公司治理。
 
  集保結算所副總經理孟慶蒞表示,103年強制電子投票的上市櫃公司中,還有47家尚未採行董監提名制,使得股東投票時資訊不足。以今年某銀行股東會的董監改選案為例,獨董因為是提名制,所以獲得外資股東大力支持,而一般董事卻因為非提名制,外資股東多選擇不投票、不支持,形成強烈對比。
 
  但法律未強制規定採行提名制前,部分上市櫃公司仍不欲配合公司治理政策。
 
  孟慶蒞建議,雖然電子投票和董監提名制需有其他配套機制以加速推動,例如對於部分仍不配合的企業,主管機關可在這些公司發行新債或轉換債時,以公司治理不符為由,給他限制、障礙,因為如果沒有這些配套,部分公司表態要等公司法修法強制提名制才願意配合。
 
  提供名單圈選
 
  避免黑箱作業
 
  台大教授林仁光表示,在草案通過前,可由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透過新上市櫃公司申請時要求。他舉例,在英國、香港,採取遵循否則解釋原則(Comply or Explain),投資人可知道公司是否採行,透過投資人選擇是否投資的壓力,讓發行公司配合。
 
  政大教授林國全表示,電子投票雖有欄位,但沒有名單,相當困擾。如某銀行,今年公司雖採電子投票,但非獨董部分,事前沒有提供名單,一般股東很難利用電子投票表示意見。
 
  他說,電子投票應有名單可供圈選,否則經營者就有上下其手的空間,他呼籲各界多發聲,讓立委知道茲事體大,盡早完成修法。
 
  政大教授劉連煜表示,電子投票需要搭配候選人提名制度,否則就像總統選舉,選民投票時沒有名單,要怎麼投,難道投自己嗎?這是很大的缺憾,會讓投資人產生相對被剝奪感,這塊是目前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保護上很大的問題,要趕快填起來。
 
  在目前法令未修改前,有二個方法可嘗試,第一個就是要多宣導,讓投資人多瞭解這個的重要性,自然而然就會對上市櫃公司產生壓力。第二個,對已經上市櫃公司的部分,除了公司治理評鑑外,就透過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來進行約束及修訂交易所相關法令,經由彼此間是「契約」關係,加以落實;新上市櫃公司部分,就以上市櫃契約關係來強制要求配合。
 
  建立完善機制 嚇阻不當歪風
 
  議題二、近來若干公司為經營權之爭奪,不當藉由董事會審查權限,於形式審查程序中,技術性的排除少數股東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致生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爭議,應如何避免相關情事一再發生,以維護股東提名之權利?
 
  實務上有上市、櫃公司為爭奪經營權,技術性排除非公司派股東所提之董事候選人,就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關於「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於形式審查程序中,臨時要求限定種類,如須提供學、經歷證書之正本、須經認證之外國學歷證書或警察局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造成提名股東準備不及衍生爭議。
 
  遊戲規則明確
 
  減少不當操作
 
  主持人投保中心總經理呂淑玲指出,在爭奪經營權時,往往會在提名制上有動作,因此,按公司法第192條之1 第2項規定關於「其他必要事項』,是否有必要把遊戲規則講清楚,以減少公司派不當操作空間,落實提名制度。
 
  經濟部商業司長江文若表示,公司用技術性障礙的小動作,時有所聞,日前投保中心針對此點發函給商業司,商業司已於11月19日發函給金管會,請金管會對此提供意見。
 
  金管會證期局組長簡宏明表示,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2 項有關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相關規定,包括「其他必要事項」,讓公司派有技術性干擾空間,從過去案例來看,都是利用「其他必要事項」,在審查過程中,以技術性排除非公司派股東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因此,「其他必要事項」應盡量明確,以避免影響股東行使候選人提名權。
 
  集保結算所副總經理孟慶蒞指出,因為候選人的審查權在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又多為公司的大股東,故提名制如果沒有配套措施,可能會有藉由提名之審查權封殺另一派候選人的問題,也使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的提名權無法落實。
 
  此外,如我是這一屆董事,下一屆提名也有我,就會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結果,他建議參考國外,設置公平、客觀有獨立董事參與的提名委員會,除了避免產生自己審自己的情況,也可杜絕不當的排除少數股東所提之候選人。
 
  嚴謹審查機制
 
  發揮嚇阻作用
 
  台大教授林仁光指出,如果非公司派投資人提名候選人,又須經過現任董事審查,會比較有問題,應透過獨立性委員會或機制審查,比較公平。
 
  至於「其他必要事項」,在公告時就應非常清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其他資訊係為提供股東瞭解候選人之資訊。他舉例,如公司不能因自己提名名單都具有博士學位,就臨時公告要求候選人須具備博士學位。此外,如果公司違反,硬要剔除對手名單,建議修法要求把剔除的原因,送金管會備查。
 
  政大教授林國全指出,公司對董事資格做另外要求,要在章程先規定,或是事先公告,不能臨時要求候選人提良民證,如果公司派不當審查,事後僅靠行政處罰,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他建議,可以用公司法189條訴請撤銷當次所有當選董事,嚇阻作用較大,唯須經司法機關裁量。
 
  政大教授劉連煜表示,除了設立提名委員會可以進行審查,多少排除目前這樣的問題外,公司法192條之1「其他必要事項」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建議應正面表列,商業司可參照公司法背後的精神來大膽積極解釋,不然等法院宣判,耗時冗長,董監事3年任期早都過了,無法即時防制弊端,這樣將會嚴重影響公司法制與公司治理形象。
 
  另外這不僅是決議方法有問題,在召集程序就有問題了,公司法189條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其決議,這也是一個可以處理的方式。
 
  最後,公司治理的精神與核心就是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的維護,負責人或公司派如果故意違反,這是可請求損害賠償的,甚至可能構成刑法背信罪。
 
  逐案票決 維護股東發言權
 
  議題三、上市、櫃公司如何規範導入「股東會議案逐案票決」?
 
  逐案票決並非公司法明文規範,無強制力。現行國內上市、櫃公司,對於股東會議案之討論,往往鼓掌通過,未進行投票表決,除涉有違反一股一表決權之精神外,亦無法忠實反應股東對議案之贊同、反對、棄權等結果。
 
  鼓掌表決方式
 
  違反一股一權
 
  主持人投保中心總經理呂淑玲表示,現行法令沒有規定要用何種方式表決,但鼓掌方式,違反一股一表決權的精神,希望藉由此次討論,瞭解各方意見。
 
  經濟部商業司長江文若表示,針對上市櫃公司,建議考慮從證交法著手來做,此外,逐案進行投票表決涉及股東會開會成本及效率之問題,應審慎評估。江文若提到,在國外開會時,已有業者提供相關設備,並可採租用方式,僅3秒內就可統計結果,包括贊成、反對、棄權的比例。
 
  金管會證期局組長簡宏明表示,為讓股東知道股東會相關議案的決議狀況,已洽請證交所、櫃買中心向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宣導股東會議案逐案票決,今年更納入公司治理評鑑項目。103年股東會逐案表決家數已達348家,較去年196家,成長77.5%。
 
  最近證交所、櫃買中心也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要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2日內,申報各議案內容及票決情況,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後續將觀察執行情況,再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評估是否強制公司股東會議案應逐案票決。
 
  集保結算所副總經理孟慶蒞指出,逐案票決剛開始推動時,只有少數如台積電,願意實施逐案票決,大部分公司怕浪費人力、時間,仍採鼓掌表決的方式通過議案。
 
  目前,公司發現其實逐案票決並不會花太多時間,加上外資希望公司逐案票決,公司也能透過逐案票決,瞭解外資的想法,增加彼此的互動。所以,目前採電子投票的公司都是採行逐案票決的方式,希望未來主管機關能開放更多電子投票家數,逐案票決的問題也自然解決。
 
  JUST SAY NO
 
  制止不當決策
 
  政大教授劉連煜表示,一股一權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核心,也是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極力強調的,在國外有一種JUST SAY NO的制度,可以讓經營者知道贊成、反對及棄權比例有多少,藉以制止經營者有不當的決策,但以股掌聲,則無法判斷,所以在逐按票決推動上,恐怕需要考量適時修正商業司90年的解釋。此外,如要落實逐案票決,除電子投票外,隨著科技的進步,在股東會現場也應當設置電子投票設備,使投資人於會議現場可以電子投票方式表達贊成或反對意見,以節省股東會開、計票時間。
 
  政大教授林國全表示,無異議不表示同意,應該逐案票決才符合公司法精神。此外,電子投票過半,就不需票決,但贊成度是99%或51%,意義不同,所以還是應進行逐案票決,才知道比例。隨科技進步,上市櫃公司設置相關設備,應該不是太大負擔。至於一票代表多少表決權數的技術問題,也可同時設計。
 
  台大教授林仁光表示,除逐案票決計票外,更重要的是公告,如英國2006年公司法要求必須上網公告並保存兩年,違反者有刑事責任可判處罰金。我亦可考慮要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是公司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