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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起股票初次掛牌上市公司應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1月05日

【證交所新聞稿】

105年起股票初次掛牌上市公司應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
新聞稿內容:
鑑於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可便利股東權行使,對提升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保障有所助益,爰現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為達循序推動之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103年11月12日發布函令,明訂自105年1月1日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亦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此外,證交所亦於104年1月5日公告修正該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之2,規範自105年起掛牌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且應承諾於股票掛牌上市期間持續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