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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申請上市公司須設置審計委員會並投保董事責任險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08月11日

【證交所新聞稿】

為強化公司治理,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規章及上市申請書件之修正,增訂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為董事投保董事責任險。本次修正條文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證交所表示,依據證券交易法關於審計委員會之規定,公司應有至少三名獨立董事,且須配合修正或刪除公司章程中監察人之相關規定,於送件申請股票上市時,其章程應已修正且設置審計委員會。又為強化董事會職能,公司應為其董事於執行業務所應負責範圍內投保適當之董事責任險,於送件申請股票上市時一併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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