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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旺季來臨,投資人留意自身權益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3月18日

【證交所新聞稿】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應於每年三底前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經統計,今(104)年度提前於2月底前公告並申報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本國上市公司有40家,比去(103)年度之25家公司,成長幅度達60%;而自願採行股東會電子投票之上市公司,由去年僅6家增加至今年38家,也成長六倍以上,顯見我國越來越多上市公司自願採行超逾法令之公司治理相關措施,提前公告財報並主動提供另一種行使投票權之管道,為保障股東權益之良好典範。
 
面對接踵而來的4至6月股東常會旺季,證交所特別函知各上市公司宜增加提供英文資訊、重視股東提案權及提名權、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及電子投票,以保障股東權益,平等對待股東,提高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意願,並提升股東會品質。也提醒投資人應多多留意公司所發布之財務、業務資訊、重大訊息以及股東會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選任董事、監察人一向為股東會備受矚目之議案,證交所表示,股東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所投資之公司是否今年將選任董事、監察人,是否採行候選人提名制,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1%以上,亦包括在內),應積極行使權利,依據公司所公告之受理期間、董監應選名額、受理提名處所、應檢附之文件,向公司提出董監候選人名單。
 
股東提案權則為股東另一項重要權利,證交所說,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1%以上,亦包括在內),依法得利用「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一項」議案,議案字數在「300字」以內(包括案由、相關說明及標點符號),於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受理期間內送達受理處所,否則該項提案將不被列入議案。此外,提案的股東需「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關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除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外,從101年起,金管會強制部分資本額較大及股東人數較多的上市(櫃)公司應採電子投票,讓股東多一個行使表決權的管道。強制採電子投票之範圍逐步擴大,今(104)年預計超過250家上市(櫃)公司將採行電子投票,證交所提醒所有股東,要仔細閱讀所收到之公司股東會召集通知,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瞭解公司有無提供電子投票、行使電子投票之期間,及電子投票之平台網址。
 
另外,股東在參與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之前,應充分掌握股東會相關資訊,閱讀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股東常會21日前公告之股東會議事手冊、股東常會7日前公告之年報、重大訊息及查閱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司資訊,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