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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企業推動永續發展,證交所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

發布時間: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目標與具體推動措施,上市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即日起更名為「永續報告書」,證交所修改「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名稱為「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以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

為持續推動企業強化非財務資訊揭露,本次修正之「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擴大應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之上市櫃公司範圍納入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者,自112年起須強制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另為提升企業編製永續報告書品質,訂定化學工業與金融保險業應加強揭露之指標,並自明(111)年起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須取得會計師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公報所出具之第三方意見書;上市公司亦應就報告書編製與驗證建立相關作業程序並納入公司內控制度。

此外,配合國際發展趨勢,強化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提升永續相關資訊揭露,本次同步修改「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名稱為「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鼓勵企業應將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之概念擴大至企業永續發展之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