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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第13屆年會」看韓國與我國公司治理實務

發布時間:民國102年11月19日

【證交所新聞稿】
 
2013年第13屆亞洲公司治理協會年會(ACGA 13th Annual Conference)於11月5、6日在韓國首爾舉行,本次會議由證交所上市一部代表陪同金管會代表出席,針對北亞洲之企業永續發展、責任投資、所面臨之挑戰等議題進行討論及交流。出席年會之對象包括歐、美及亞洲地區基金經理人、機構投資人、證券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司治理相關機構等代表及大專院校教授共約190人。
 
本次會議期間,透過投票機進行即時投票,40.7%之與會者認為於北亞地區,我國公司治理優於日本、韓國、中國,對於我國多年來之公司治理改革給予正面肯定。此外,本次出席會議,與出席者交流意見及建立未來連繫網絡,會議期間積極宣導推廣我國公司治理發展,並說明我國已設立公司治理中心統籌規劃辦理公司治理相關事宜,提升我國公司治理形象。本次出席會議深入瞭解韓國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收穫良多,可作為我國未來政策推動及法規修正之借鏡。
 
韓國受亞洲金融風暴衝擊最甚,1998年接受IMF之金援並以公司治理改革為條件,率先於1999年訂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致力於強化公司治理,惟於亞洲公司治理協會公布之「CG Watch 2012」排名亞洲11個經濟體之第8名。韓國於1998年IMF金援後之公司治理改革簡介如次:
一、強化董事會功能:引進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要求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並限制其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之兼任情形。
二、促進小股東權益保障:降低股東行使董事解任權、股東代表訴訟權、董事行為制止請求權等之最低持股限制。新增累積投票制選任董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得行使股東提案權。
三、其他:限制上市公司之控制股東行使選舉權、自願採行電子投票。
 
就我國公司治理進展觀之,2002年起陸續修正公告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證券交易法及相關子法,遵循OECD於2004年所公布之公司治理原則—確立有效之公司治理法規架構,相關內容簡介如次:
一、強化董事會功能: 
(一)強制設置獨立董事:證交所2002年起要求申請上市公司應設置至少2席獨立董事,並限制其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之情形,金管會2011年3月22日令擴大2006年所訂之獨立董事設置範圍,要求公開發行之金融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二)引進功能性委員會:2002年「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鼓勵上市公司引進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2010年公告修正證券交易法要求上市(櫃)、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金管會2013年2月20日令要求公開發行之金融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與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由至少三名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二、促進小股東權益保障:1966年即已新增累積投票制選任董事、新增股東行使董事行為制止請求權之規定,2001年降低股東行使股東代表訴訟權及董事解任權之最低持股限制及持有時間,2005年新增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之股東得行使股東提案權。此外,金管會2012年起強制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採行電子投票,2013年11月18日擴大範圍至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億元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
三、成立公司治理中心:主管機關自1998年起向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宣導公司治理之重要性,行政院於2003年1月7日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同年11月公布「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作為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各相關單位積極配合修訂法規制度、宣導推廣、規劃執行相關措施。歷時15年,我國公司治理之推動已頗有成效,為維持區域競爭力,提升我國企業之吸引力,金管會爰責成證交所於102年10月25日成立「公司治理中心」,整合國內與公司治理相關單位之資源,包括:政府、民間、證交所及媒體,並統籌規劃辦理與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之法規研訂、專題研究、資料庫建置、國際互動、國內宣導、媒體合作、董事進修、投資人關係、投資人教育、資訊揭露評鑑、公司治理評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