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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電子投票 不能參與表決臨時動議

發布時間:民國105年12月12日

【聯合晚報 第B2版╱投資情報 本報訊 】
 
  徐先生是上班族,收入相當穩定,平時多半將資金投入股市,為瞭解公司營運展望,常出席股東會,並就公司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然而今年度徐先生持股的多家公司股東會,或有在同一天舉行,或開會地點位於台北、台中及高雄等地,由於家住桃園,考量出席的交通成本,致使其未能出席股東會,而聽聞電子投票制度已上路,針對股東會議案,不用出席也可以參與表決,徐先生想要知道有那些公司適用電子投票及相關的權益為何?
 
  投保中心指出,依我國現行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召開,往年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有集中於5、6月特定日期的情形,然股東會過於集中召開,勢將使股東無法分身參加而影響其權益。故為股東能確實行使其權利,不受制於開會時間及地點之限制,公司法乃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2日修正新增第177條之1,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電子投票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進而健全市場發展。
 
  而所謂「電子投票」依公司法規定,係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所以電子投票不受股東會召開時間與地域的限制,股東可同時參與多家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另集保結算所建置之「股東e票通」(www.stockvote.com.tw),係提供發行公司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之平台,股東可藉此平台知悉採用電子投票之公司並行使股東權。
 
  此外,若股東欲利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與撤銷,須注意依公司法第177條之2規定,均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完成。另應注意利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與個人親自前往出席股東會仍有不同,利用電子投票的股東僅可就股東會原本議案表達同意與否,而對於該次股東會原議案所衍生的其他修正案,以及臨時動議如提高股利等議案,依公司法規定一律視為棄權,無法另外為贊成或反對的意思表示。
 
  投保中心也再度提醒,股東以委託書交付他人出席股東會,卻仍參與電子投票,股東會議案的表決則以委託書為準。股東若已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當日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且可於股東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惟該臨時動議係依法可於現場提出者為限。
 
  於股東會召開時期,徐先生可以檢視持股中採用電子投票的公司,先行以電子通訊投票平台進行投票,就可輕鬆行使股東權利,且不受限於時間或地點等因素,若該公司未採電子投票為表決權之行使方式,則可在委託書上勾選表決議案的贊成或反對意見,一樣可以達到參與表決的目的。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http://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