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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對」的董事?

發布時間:民國107年01月18日

【經濟日報】
 

金管會研議強化金融業公司治理,希望未來可以增加自然人董事;衛福部修醫療法,將規定醫療法人投資企業人員不得兼任醫療法人董事。而立法委員對未將「法人董事條款」納入公司法修正案亦表不滿。不管金融業、醫院或是一般公司,上述事都歸諸一個議題:究竟誰可以擔任董事呢?

公司業務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因此董事會成為兵家必爭之地。

董事會由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另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綜上分析,依公司法,董事得為自然人或是法人,然而多年來刪除法人董事條款的呼聲始終存在。

從公司治理角度,法人董事制度最大的挑戰是:法人董事代表人可能面臨兩難,該效忠其代表的法人?或者是擔任董事職務公司?由於法人代表的董事職務係由法人股東指派,隨時可能被撤換,可能受法人股東牽制。因此擔任董事公司重大營運決策如同時影響到法人股東利益時,難保代表人不會以法人股東利益為主要考量。若由自然人擔任董事,所有責任由自然人承擔,該自然人較能以公司利益為考量,大幅降低法人董事制度所產生的利益衝突風險。

理論的探討似乎一面倒要求廢除法人董事,實務上,要注意自然人董事或是獨立董事,需要大股東或法人支持才能當選,除了三年內不能隨時改派外,是否仍有可能產生同樣利益衝突的問題?關鍵都在於大股東是否願意真正落實公司治理,費心找到對的人擔任自然人董事或獨立董事。

甚麼是「對的」董事?董事會整體應具備營運判斷、會計及財務分析、經營管理、危機處理、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決策等能力,無論是法人董事,自然人董事及獨立董事,至少應具備了解企業經營、相關產業經驗、具備職務所必須的知識、技能與素養,同時要有時間投入。反之,選派董事常見的缺失可能包括酬庸、聽命行事、門神、配合度高等等。

至於醫療法修正案,在董事會治理方面,修法後不論是醫療法人投資的公司或捐助股票給醫療法人的公司,都不能擔任該醫療法人的董事會成員。目的在使醫院回歸公益性質,不再由特定企業或家族控制。重點仍然在於董事是否一定比率具備醫療專業知識、醫院管理等,及找到前述「對的董事」。

至於新法中為強化專業監督,醫療法人應設三至五人監察人,其中由衛福部加派一位具醫事人員資格的公益監察人。鑑往知來,2002年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就曾要求新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獨立監察人」,但在2007年證交法實施後就只有獨立董事,沒有獨立監察人,甚至陸續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筆者建議,醫療法的修正是否應同時考量國際趨勢、上市櫃公司監理機制,參考證交法以審計委員會來取代監察人,同時規定審計委員會中,其中一位須具備醫事人員資格,另一名需具備財務或會計資格?

誰能擔任董事?法律的要求只是最低門檻,最重要的是參酌國際最佳實務,找到「對的人」擔任董事,方能強化董事會職能落實公司治理。

(作者是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本文僅代表個人意見)